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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服务”)萧山分公司罚款7500元,其在转供电中以高于国家规定销售价向雄凯大厦公寓业主或租户、商铺经营户收取电费,属不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绿城服务萧山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该规定如下: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鉴于当事人绿城服务萧山分公司已主动改正并及时退还多收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绿城服务萧山分公司作出上述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该条款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6月1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萧市监新处字[2020]46号。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电力作为国家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时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随意改变进行营利。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的成本支出,确保降低电价政策措施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相关部门开展转供电收费整治行动,多维度多举措进行价格政策宣传,进一步督促转供电主体依政策降低收费标准,为市场经济主体减负,全力支持企业、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绿城服务萧山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13日,其总公司为绿城服务。
官网显示,绿城服务集团成立于1998年,总部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是一家以物业服务为根基的现代服务企业。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港股代码2869)。其品牌价值100.06亿;业务覆盖全国29个省147个城市;接管、咨询及代管的合同数目逾2650个;总合同面积约4.45亿平方米。